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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措施(十二)

更新时间:2020-07-02
 1.(1)日本政府决定自7月1日0点起,以下外国人,即使是获发了有效的签证(单次,多次)也不许入境日本(除特殊情况外)

①新冠肺炎患者

②持有湖北省或浙江省发行的中国护照的人士

③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以下任意地域停留史的人士(划线部分为新追加地区)

○亚洲地区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韩国、菲律宾、文莱、越南、马来西亚、马尔代夫、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

○大洋洲地区

澳大利亚、新西兰

○北美洲地区

美国、加拿大

○中南美洲地区

厄瓜多尔、智利、多米尼克国、巴拿马、巴西、玻利维亚、秘鲁、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巴巴多斯、安提瓜和巴布达、乌拉圭、哥伦比亚、巴哈马、洪都拉斯、墨西哥、阿根廷、萨尔瓦多、圭亚那古巴危地马拉格林纳达哥斯达黎加牙买加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群岛尼加拉瓜海地

○欧洲地区

冰岛、爱尔兰、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安道尔、意大利、英国、爱沙尼亚、奥地利、荷兰、北马其顿、赛浦路斯、希腊、克罗地亚、科索沃、圣马力诺、瑞士、瑞典、西班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塞尔维亚、捷克、丹麦、德国、挪威、梵蒂冈、匈牙利、芬兰、法国、保加利亚、比利时、波兰、波苏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葡萄牙、马耳他、摩纳哥、摩尔多瓦、黑山、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罗马尼亚、卢森堡、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

○中东地区

以色列、伊朗、土耳其、巴林、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沙特阿拉伯、阿曼、阿富汗、伊拉克黎巴嫩

○非洲地区

埃及、科特迪瓦、刚果民主共和国、毛里求斯、摩洛哥、吉布提、佛得角、加蓬、几内亚比绍、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赤道几内亚、加纳、几内亚、南非、阿尔及利亚埃斯瓦蒂尼喀麦隆塞内加尔中非毛里塔尼亚

④乘载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人士并入境日本港口的邮轮乘客或乘员

(2)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对策本部决定,更新原本至6月末为止的检疫强化,签证限制,飞机到达机场的限定等以及到达旅客人数的控制措施的实施时间,将此延长至7月末(该期限今后可能会进一步延长)

(3)根据以上措施,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①持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②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上述1(3)中任意地域停留史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③在申请签证时,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交提问书,选择“去过”或“有计划”的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鉴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全球蔓延的影响,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决定了关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的新的处理办法。

(1)适用的在留资格:

作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对象的所有在留资格

(2)对象地域:

所有国家以及地区

(3)适用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2019年(令和元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令和3年)1月29日为止发行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4)视为有效的期间:

申请人的逗留国家・地区的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开始6个月或2021年(令和3年)4月30日为止的任意较早日期。

(注)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是指,针对逗留国家·地区的“拒绝入境”及“已发放签证的效力停止”都被解除的日期。

(5)视为有效的条件:

在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时,接收机构等提交“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时的活动内容一致,且可以继续接收”的文件。

(6)此措施是申请人的逗留国家・地区的入国限制措施解除后的处理办法。

(7)关于此次措施的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官网链接地址如下:

http://www.moj.go.jp/nyuukokukanri/kouhou/nyuukokukanri01_00155.html

 

3.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针对持“永住者”“定住者(告示外)”以及“特定活动(告示外)”的在留资格逗留日本,通过再入国许可出国,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在全球蔓延的影响导致的再入国许可或视同再入国许可过期的情况,决定了对应措施。

(1)适用对象:

所持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定住者(告示外)”以及“特定活动(告示外)”,凭再入国许可或视同再入国(限有效期在今年1月1日以后,到对签证申请人所在国·地区的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起1个月内)许可出国后,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在感染扩大的影响再入国许可期限内未能再次入国的人士。

(注)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是指,针对逗留国家·地区的“拒绝入境”及“已发放签证的效力停止”都被解除的日期。

(2)对应措施的内容(签证发放):

对“永住者”,可以在发放“定住者(告示外)”在留资格相关签证的基础上,在入境日本时重新办理作为“永住者”的入国手续。另外,对持“定住者(告示外)”及“特定活动(告示外)”的在留资格逗留日本的,将发放与所持在留资格相关的签证。

且持有再入国许可的人士,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6条第5项规定,如可延长再入国许可有效期,则依据该办法进行对应。

(3)对象地域:

所有国家及地区

(4)受理期间:

针对签证申请人所在国·地区的入境限制措施解除日起6个月内。

(5)申请所需材料:

① 签证申请书(贴好照片)

② 护照

③ 所持在留卡复印件

④ 申请人本人的申述书

(注)根据审查情况,可能需要在上述材料基础上提交追加材料。

(6)关于此次措施的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官网链接地址如下:

http://www.moj.go.jp/content/001323031.pdf